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及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按对内相同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1991〕323号)第三条中,关于“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以及该文件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收费按国内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并按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的规定同时取消。
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